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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限制捐款的一些不讨好的思考
[ 2008-6-26 18:34:00 | By: 秦月明 ]
 

汶川地震的震撼正在远去,而在大地震这种非常状态下人们的非常反映也正在平复,生活还要继续,一切回到轨道,有些只适合冷静下来时候再说的话题,这时也该摆上桌面了。

地震以来,一个感动过许多人的图片视频新闻,关于上海那个老乞丐捐了很多零钱的事,被人们反复提及。地震中,还有一个曾经引起激烈争论的帖子,就是某地(武汉?)一男士,看了震灾新闻报道,毫不犹豫捐出了夫妻俩十多年准备买房的积蓄几十万元,妻子得知后快疯了,这件事见仁见智的观点争论就不再重复,然后我猜,那个男士,难道事后就没有一丝的后悔么?

今天又看到一个新闻:

感动中国!一双沾满煤屑的手投下了11000元, 
  他, 捐出了11000元    
    5月14日早上,四川汶川大地震后,浙江德清县新市南昌社区办事处走来了一位有些佝偻的老人,他掏出了1000元现金和一张万元支票,表示要捐献给四川汶川受灾群众。这位78岁的老人平时以拉煤饼为生,收入微薄。一百斤才赚2元运费    
    让我们向这位老人致敬..

新闻配着图片,看到这里心情很复杂,一个小小的不和谐的想法进入俺的脑袋:我们当前国库充盈,奥运轻易就扔进去几千个亿,老百姓的那点钱其实不是非要不可,不是到了国难当头的时刻,而且,那点钱国家随便就能拿出来,但另一方面,那点钱是捐款者这些本来就弱势的群体的生存之本,甚至是全部的家当,比如那个武汉夫妻,是他们前几年的辛苦和后几年的梦想所在,是他们的全部一生,就这样轻易一掷化为烟云,只赢得了媒体和大众的几声尖叫,我觉得,募捐活动应该立法,规定组织者对捐款者一个告知义务或者提醒义务,或者捐款资格审查制度,像那些老乞丐,下岗工人,头脑一热把自己救命钱都捐了,媒体固然可以炒作,但那是新闻的狂欢盛宴,对这样的捐款者,对社会,都是弊大于利的,毕竟,生活还要继续。

这样的情况,我认为应当适度限制,民法主体制度中关于人行为能力的规定方面,西方有所谓“禁治产人”和“浪费人”之规定,就是那些赌徒酒鬼或有怪癖和性格不成熟者限制其行为能力,一经宣布,这些人有关处分财产等法律行为效力就打折扣,允许家属否认相应处分的效力,从而保护家属利益,我国还没引进这些制度,但对行为能力欠缺者进行亲权监护等保护的精神还是存在的。在合同法方面,一般来说赠予合同虽是诺成合同,但在财产转移前赠予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予,就是可以随时反悔,但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予是不可撤销的,救灾捐款就是,类似这样的情况,这些人一时冲动,或者他们永久冲动做出了这样的决定,但这样的决定本身对其自身是大大不利的,而且其损益严重失衡,这时候,就需要社会机制加以干预了,因此有关捐赠的法规应当规定一个程序,如果捐款组织者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的,或者经一定审查认为该人不适合捐赠者,应该否认捐赠的效力,允许行为人反悔或直接把财产还给他,我觉得,这样的规定是否有一定道理呢?请赐教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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